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或者叫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足總公司的附屬機構,是總公司以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已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 出此.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 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其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還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但責任。 簡而言之,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設立程序和子公司完全人同,前者要簡單很多。 事實上,分公司和子公司各有有利弊,選擇成立分公司還是成立子公司是需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綜合平衡的。對于物業管理企業來說,往往是在異地接管項目需要注冊分支機構,而由于剛開始接管項目時,經營狀況多數是虧損的。 而作為支持的總公司承擔了很多間接成本,也是只有支出,沒有收入或者收入較少。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分公司是由總公司統一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就可以有效平衡我們的稅賦。這是選擇分公司最主要的有利因素之一。 我們拓品tpsold是從事物業公司轉讓收購的機構,專注于全國一二三線城市有管理項目的公司,俗話說做的好不如賣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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